我们怎样读懂中国式“公务”员?“公务”两字怎样理解?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我们的社会,读书人拚命学习,挤进工务员,就意味着八辈子烧了高香,吃了国家皇粮,衣食无忧。
谢邀答。公务员,估名思意即为公共事业服务的人员,简称为公务员。而中国的公务员,最早应该从毛主席倡导的巜为人民服务》说起。毛泽东主席认为,我们的国家干部,都是要为人民服务的勤务员,而不是当了官就作威作福,骑在人民头上发号司令。所以,至今在我们行政中心都有毛主席“为人民服务"的题词。随着历史的发展
丶国家的改革开放,我国的政府官员面对服务的对象日益广泛。由此,我国开始把所有官员丶干部统称为公务员。并成为制度。公务员制度逐渐打破了“铁饭碗",国家开始实行公务员招聘制。改变了以往一但当上干部就是终身制。从而能让德才兼备的人进入国家管理层面。
我是一个农民工,目前正在建筑工地打工!
老板说“农民工”不好听,他称呼我们这些人叫“工务员”!就是想借“公务员”的谐音图个吉利。
真的,“工务员”挺好的!比“农民工”好听!
网上有十多个女网友听说我是“工务员”,非闹着要和我线下见面、谈婚论嫁呢!
其实我这个“工务员”就是个务工的人员,而真正的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人员”!农民工又没有为人民服务,当然不能称做公务员了!所以我们就叫“工务员”!务工的人员!
公务员_公共事务服务员。应该恢复毛主席时代的称呼,干部多好,干部干部,先干一步。
公务,是"为公之事务"和"公共之事务"的含义,"公"与众人相关,"务"与活动相关,一般与"公务人员"相关联。下面根据刑法、司法解释、指导案例和判例来说明刑事法律中的公务。
一,公是相对于私而言。公务相对于私人事务。凡为家庭,私营企业,个人,亲朋好友之活动,都是为了私人,不是为公。公有大公与小公,凡为国家,全民,民族之活动,就是大公。比如中央国家机关之事务就是大公事务。凡为集体,小团体,单位之活动,是为小公。比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某一学校,某一单位,某一协会的事务,即为小公事务。
二,公务还相对于劳务而言,凡是担任领导,组织,规划,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活动,才有可能称为公务,否则,只能称劳务。比如,凡劳务派遣人员的活动均是劳务。加油站加油人员,教师(不是校长、主任),医生(不是院长丶副阮长,采购科长)。公务同样也分为小公务与大公务。为了小团体,小集体而实施的活动就是小公务。不过大,小公务不是看人多少,看事大小,而是由事务的法律性质,看团体的性质确定。
三,地方国家机关事务也是大公事务。因为中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国家机关执行的绝大部分政策和法律法规都是国家性质,少部分是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中央政策法规相违背的,应当执行国家法律,中央政策法规。
四,股份制企业中经营活动性质。一般认为,企业经营活动是私人事务,公司企业的管理行为也只是为了公司企业的利益,不具有"公"的性质,但如果股份制企业涉及众多的人员,比喻职工股,甚至是上市公司,股民多,还有外国人持股,一般把公司视为一个小团体,从事企业管理,监督活动就是小公事务。如果有国家投资,代表国家利益的公司企业管理人员的活动就具有了"大公"性质。
五,大公务,小公务与公务人员。由于刑法对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区分为大公务,小公务,私人事务,同样的行为分别对应不同的性质,定不同的罪名,处不同的刑罚,所以,这里细加区分。分析大小公务一看单位的性质。二看小公务活动是否得到授权或者是委托。三看人受谁指派。
1,不管是中央国家机关,还是地方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都是大公务,对应的犯罪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但这些机关中的劳务人员(签的劳动合同)比如司机,食堂师傅,打字员,门卫,他们只提供劳务,不是公务,不可能犯前述犯罪。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劳务人员也不可能犯前述罪行。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只有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人员,比如经理、董事、财务总监等高管,以及出纳,会计等管理人员,银行行长,主任,信贷人员,校长,院长,主任,公会负责人,总编,编缉等,代表国家从事企业经营管理,从事教育管理,从事医疗卫生管理,从事新闻媒体管理,科研管理,从事的是公务活动。而工人,银行柜台服务人员,教师,医生,护士,科研人员等,只是从事的劳务活动。至于民营企业,民营银行,私立学校,私立医院,民办科研单位等单位的组织监督管理人员,均只是代表小团体,小集体从事的小公务活动。如果犯罪,也不可能按贪污丶受贿丶挪用公款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处理,可能按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单位资金等犯罪处罚。但是,如果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获得国家机关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委托,那小公事务变大公事务。比如民营科研承担国家科研任务,获得支助。或某甲受国家机关指派到民企工作等,某甲虽然在民营企业从事管理工作,仍然代表国家。
3,党群、人民团体与社会团体。凡中共机关工作人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工作人员,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党群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的人员,就是公务人员。但社会团体,此如农协,律协,黄埔军校同学会等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中,除中共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派驻的人员从事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活动,或者该单位被委托从事政府管理活动外,其他人员的活动也只是小公务活动或者是劳务活动。
4,村委会和居委会。分别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所规定的自治组织,村委会,居委会的主任,副主任,会计出纳,均属于管理集体经济事务,社区居民公共事务的人,是小公事务,这些人把集体财产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等,一般也不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处罚,毕竟是小公事务。但是,如果该村被乡政人民政府,或被市区街道办事处授权或受委托从事乡,区政府的管理性工作。或者是计划生育,土地征收,服兵役等法定事务,这已经是执行国家政策法律的大公务行为。那就按大公务活动论。
5,对于混合经济形式,比如国家控股,或者是国家参股的混合企业,虽然企业是小团体,小集体的小公务活动,但此时对于公司企业中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性质的活动的人员,实行区别对待,"各管各的人,各看各的门"。国家机关派出的高管人员,代表国家,其他出资主体派出的高管人员,代表出资方。代表国家的是大公务,代表业资方的是小公务,犯罪了各按各的性质处罚。
六,有了上述分析,公务员之公务就是代表国家机关,或者代表党团,在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种公共事务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公务员有编制限制,故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的人员,行使与公务员相当的职权,但可能只是事业单位的编制,不能称为公务员。但企业事业单位也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40年改革成果:经济体制改革 取消计划经济,实行市场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取消干部终身制,实行公务员制。公务员的称呼由此而来,政府的职能转变,由过去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由此可见,公务员是为大家服务的人员。
我没有对这两个字作专门的研究,只谈谈个人的想法:
一、公务员一词不是中国发明的,是从国外引入的,其本意应该就是政府机构雇用来从事公共管理事务的人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进行了规定,即:“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三、本人理解,公务员的定义中,“依法履行公职”这几个字是重点,这几个字才是公务员的性质和作用。后面的“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是指公务员的管理和福利待遇问题。
四、因此,“公务”两个字的理解就应该是“依法履行公职”。主要是:
1、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公共事务,经济社会秩序,在任何国家,任何统治阶级都是应当要履行的职责。
2、管理公共资源。我国是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国家,管理好国家的公共资源就是管理好全民的资源,在我国应当很重要。
3、为主人服务的勤务员。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就是说我国的公务员是人民的仆人,不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而是人民的服务员。公务员要做的事就是要当好人民的勤务员。只要人民有需要,作为勤务员身份的公务员就应当去做。
五、公务员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
我国的国家制度决定了我国的公务员职责与别国有所不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是为统治阶级服务、为利益集团服务的,我国的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服务的对象不同,服务的目的当然也就不同。我国的公务员必须站稳人民立场,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勤务员的职责,时时处处想到人民的利益,时时处处维护人民的利益,时时处处为人民做好勤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当好中国的公务员,才能在公务员这一岗位上做出无愧于人民,无愧于自己的贡献!
以上理解有不当的地方,请批评指正!
政府机关是公民意志的代理和承担机构,公务员即是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
下午好,广东图图君为您解答。
“中国式的公务员”,这句话并不是看得十分明白。
因为“公务员”这个词并不是中国独有的,这份职业也不是中国独有的,事实上,在当今世界上,凡是现代化政治体制下的国家政府里,在政府部门上班的职员都叫公务员。只不过因为各国的公务员制度都有所不同,所以性质上会有些差别。
但其职能与身份都是一样的,无非就是从事政府内部事务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工作。无论是有领导职务的还是无领导职务的,全世界公务员都基本上一样,是享受国家级的福利与薪酬待遇。
目前世界上公务员队伍比较庞大的,除了我国外,还有美国、法国、德国与日本以及韩国。
谢谢邀请,中国式公务员这部分人大多是过五关斩六将的通过笔试,面试挑选出来的优秀的人才,为公共事业服务的。他们大多数人工资高,福利待遇好,稳定。所以很多名校的毕业生争先恐后的考取公务员。
公务是指从事国家公共事务,多指的是国家机关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