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学员上路练车撞死老人,被抓的却是教练,这合法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杭州女学员上路练车撞死老人:教练涉罪被捕,学员不担刑责】澎湃7日从临安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当地一名驾校女学员骆某在教练江某带领下上路学习驾驶时发生交通意外,导致一名路人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对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江某作出了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学员骆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学员驾驶车辆时,教练作为专职人员,具有职务上的注意义务,应当注意学员的驾驶行为及车辆驾驶状况。同时,具有职务上的避免交通事故的能力,但是因为教练的不注意,却没有预见到危险状况或者虽然注意到了危险但是却误以为危险可以化解,此时都说明了教练都是疏忽大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0条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在结果上的重大损害,应当由归属于教练员。客观上发生了重大损害,主观上又因疏忽大意而没有注意到,这是刑法上的过失。结合这两天,教练员便应承担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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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合法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因此,无论是科目二场地内练习,还是科目三上路训练,学员使用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教练员承担责任,一般由保险公司和驾校负责赔付。
合法,这没错。我就拿我亲身体验和你说吧
2015年因为要出公差出一趟远门,但是我又不会开车,我的老板就让公司人事部经理带着走,她会开车。我们中午吃了饭走的,我坐副驾驶。路上聊了一会天我就困了。然后我就睡着了,可能是大中午的,还刚吃完饭,我睡着了她可能也困了,然后车就撞去货车下面了。她轻伤,我重伤二级。
医院出来以后我咨询了律师,该承担责任的人是我的公司老板,而不是那个人事经理,就算那人是司机也应该是老板负主要责任,因为我是在老板那上班出的事情,所以就应该他来承担主要责任。
所以是一样的,学员出的交通事故应该由教练承担!
法律规定的很明确,而且也规定的很正确。学员是没有独自驾驶能力的,因为有了教练,学员才能摸到方向盘,而且教练车有教练专用制动器的,没毛病,必须教练承担,什么水平嘛,肯定开小差了,要不一脚刹车就解决了
合法,因为学员还在学习中
这是必须合法的!教练在学员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之前对学员的安全及其它无辜人员的安全都应该付责任。
无论干什么总得讲道理,如果这条法不讲道理,它也不是法,也得改正。学员撞死人的前提是教练教学员开车时,让学员在人多地方练车,一但撞死人。教练是有罪的。若学员私自在人多地方练车撞死人或学员在自己家开自己的车在人多地方练车撞死人教练是无罪的,这是在教练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己撞祸自己担。若在上课时出这样事,教练担。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驾校学员是在教练指导下,在特定的练车场地对车辆进行学习操作的,由于缺乏驾驶经验,很难预见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后果,因此就很难认定学员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
而教练作为学员的指导者,事发时若没有及时制止学员的错误操作,则存在过失行为,因此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驾校的教练员属于职务行为,故学员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驾校来承担。
但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故意行为的结果,或者是当事人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驾校的责任。
合法,于情于理都能说得过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