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最新政策?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对于宅基地政策方面,近两年有2个新规:
第一,已迁出农村的城镇户口的子女按照“地随房走”的原则,可以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要确保宅基地上房屋的完整性,即不能倒塌、损坏或者空置超过2年,否则宅基地使用权将会被收回。但如果是本村户口的没有宅基地的子女,可以经过申请获批后在规定范围内进行翻建,而已有宅基地的则按照“一户一宅”原则也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且不得翻建。
第二,乡贤下乡可申请宅基地。
这也是去年的一个新政,为鼓励有识之士返乡、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规定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
需要指明的是当时宅基地确实存在着许多闲置与浪费的情况,例如一户多宅的、超出面积的,以及非法买卖的,还有无法确权的等等,像这类宅基地主要是收回为主,以便于土地的集中和再利用。另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到城镇生活,举家搬迁后农村的房屋闲置,但按照农村的传统,大多会选择保留而并不退出。第三种情况就是老人去世后子女的继承,这在未来也将成为最多的一种情况。
农村宅基地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所以农村的宅基地继承必须要有房屋为基础,通过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够获得宅基地的继承权利;宅基地只能继承使用权,目前宅基地权利分为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类,宅基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资格权只有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才能获得,而只有使用权能够进行继承。
想要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还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须要拥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这一类宅基地不允许继承,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团体内流通。依据《土地处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实在含义上的产业,仅仅一种运用权,拥有权归村团体。宅基地既不能销售,也不能承继,但能够在本村团体内流通,经过土地处理部分依法赞同,发放证件。
2、由于我国施行城乡二元系统,在城市化浪潮中,越来越多的人“农转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户口转走,就失去了对老家宅基地的承继权,又不能买回来,只能眼睁睁看着“祖宅”变成村团体的财物。
3、由于乡村户口与土地的对应联系,有些人不情愿“农转非”,乃至有些公务员想方设法“非转农”,但这些毕竟是少数,“进城”才是大势所趋。因而从详细的家庭的视点而言,如果相关法规不变,宅基地注定会失去。
4、宅基地运用权人依法对团体拥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运用的权力,有权依法运用该土地建造居处及其隶属设备。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处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