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极被定性是传销了吗"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无限极是合法的直销。
“无限极”是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原“南方李锦记有限公司”的核心品牌、香港李锦记集团旗下专门从事中草药健康产品开发与销售的独资子公司。成立于1992年,以“无限极”为核心品牌,是一家从事中草药健康产品开发、生产及销售的大型港资企业,总部位于中国广州。
信用代码\注册号:440700400022070
名称:无限极(中国)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李惠森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元
成立日期:1992年12月08日
注册住所: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七堡工贸城北区三号
扩展资料:
直销是有产品的正规销售,不过也是靠人际关系来做的,但他们不是靠行骗为生的,他们不会强制性让你加入或接收,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很多人都是自己购买过安利的产品自己体验后才选择要不要加入。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获得财富的违法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传销的定义:
1.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2.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3.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参考资料:
直销就是传销,传销就是直销,没有任何区别。只是因为传销这个名字臭到家了换了一个名词叫直销,有直销执照的勉强不算是非法传销,被打击的都叫非法传销,所以直销既传销,传销既直销。
不仅仅是无限极,在大陆所有的直销企业都是名义上直销本质上干非法传销的勾当。因为完善的市场体系下直销没有活路,最典型的就是安利,安利来中国就是因为被美国商务部打击的活不下去了,在九十年代被赶出了美国,在九十年代末因为安利名声太臭。安利的母公司不得不把安利在美国改名叫捷星,取消了安利 纽崔莱 雅姿等等那些安利在中国很有名的品牌。以至于美国人你问他们什么是安利一脸的茫然,你问他们捷星,他们的回答就是没人买的三线杂牌。
传销的三大特点 金字塔结构发展下线 暴利诱惑 上课学习。无限极 安利 玫琳凯 罗麦 然健 权健 华林酸碱平 绿之韵等等诸如此类哪个不是实际运作都是传销模式,嘴上说消费加返利说到底还是在发展下线,想要赚钱就得不停地怂恿欺骗下线大量的购买所谓的产品,这也就是为什么无限极为代表的直销行业各种欺骗虚假宣传,欺骗营销、无限极式传销就是在原来只是投钱的基础上加一个卖你一堆没用的价值很低的商品,来规避非法传销的本质。
无限极比较恶心的地方就是他们故意培训 宣传拉人头骗人的方法,但是出问题的时候回甩锅给下线,说是下级的个人行为以此来规避因为无限极虚假宣传 非法行医造成的刑事责任。无限极用的是多级拆分式金字塔结构,一旦出问题就把相应的一级小金字塔从集团金字塔踢出来规避责任,所有的问题都是下级的个人行为和无限极无关!但是下级这么做都是无限极官方怂恿和默许的,因为无限极本身就是最大的受益者,不管下面害多少人,钱有多肮脏。
判断是不是传销,需要从法律角度解析此行为的法律内涵,如符合以下条件,则属于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条、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在《禁止传销条例》 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
是直销,1995年起,无限极将销售方式从传统方式逐步转变为直销与传统并存。2007年2月25日, 无限极获得由国家商务部批准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