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肝癌患者代购救命药被拘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六百刑拘不起诉,“药”在经历什么?
在药神电影和陆勇案件里,我们知道一件事:假药不“假”,在这次翟一平案件里,再一次是假药,有的假药是罚600元,有的假药是刑拘,难免有人困惑:同是卖药人,奈何不同命?
人情与法律一直都会有冲突,不论法院怎么给犯人定罪量刑,受害人家属总会觉得太轻了,相比亲情永续,再重的刑罚也显得轻微了一些,但即便如此,我们也必须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开展活动,无论多少误解,法律是没有感情,即便是翟一平的辩护律师,也很清楚地知道这种冲突不是某个人可以调和的,不一样就是不一样:
医院被罚六百,是行政处罚,不涉及刑事犯罪
根据“2018年5月青岛市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显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医院因涉嫌购进使用假药橘红,被青岛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罚款600余元,对医院的处理,是行政管理程序上的处罚,就像开车违章贴罚单一样,行政处罚不同于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智能行政机关依据自身职权就可以作出的,而刑事处罚则需要经过公安侦查、检察审查、法院审判来定罪量刑的,刑事案件依靠的是国家暴力机器,行政管理则是行政管理权限。就像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一字之差,整件事情的性质就变了。医院销售假药的收益还没有达到刑事案件的标准,所以最后只进行了600多元的罚款。
陆勇销售未盈利,翟一平销售且盈利,大有不同
这一点必须加以明确,翟一平案与药神陆勇案件完全不同,一个是自掏腰包,一个是掏人腰包,我也很认可翟的善举,但法律就在这里放着,他的行为本身就存在风险,并不是说药物对人体没有伤害,就不违法刑法,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只是加重情节: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刑法还是谦抑的,他把假药的标准交给了《药品管理法》,在该法的第四十八和四十九条分别对“假药”和“劣药”作出了认定,其中就包含了翟一平所销售的“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抗癌药物。
你大概会疑惑:代购药品跟代购化妆品难道不一样吗?就代购行为来说是一样的,适当的加些辛苦费,法律也是准许的,作为民事行为来认定,但有一点是不一样的:不管你带的是tf还是cl,都是国内已经在卖的了,换句话讲是国内已经引进了的产品。而代购的抗癌药没有,这是其一,与药神陆勇是一样的。
其二在于5%的盈利,陆勇辩护律师抓住了这一点,其行为根本算不上销售了,跟送没什么区别,怎么能算销售呢,而且就销售而言,其目的是为了盈利,即便把陆的行为定义成销售,也无法攻破盈利这一难题,所以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而翟案对检察院而言不存在障碍,销售盈利的行为是既定事实,所以翟的辩护律师也认为,必须在立法层面上作出改变,才能为这种“积德行善”的犯罪行为正名!
解决路径探讨:写求情信不如找人大代表
现有法律框架对于翟一平这种行为是排斥的,是这种行为不好吗?虽然算不上男默女泪,但还是让人心情沉重的,要作出改变,必须完善立法,法律既能一视同仁,更要区别对待。
我们都说立法权在人大,很多人觉得人大代表离自己很远,但其实是可以尝试的,全国人大联系不上,你们县你们区的人大代表还是离你很近的,带上你的立法建议,到街道办找一找,不行就在县长接待日向县长反馈一下,这些小的举动,是可以带来大的改变的。
法律会让人无奈,也会让人心酸,即便如此,我们也必须选择相信,你认为是一部恶法,就努力让它变成良法。陆勇、翟一平案件是被社会关注了的,没有引起我们关注的“假药”代购者摊上事了,还是现有法律结果都是可以预知的,但如果,我们把想法变成立法建议,一级一级反馈上升到立法层次,总有一天,制裁他们的法律会变成保护他们的法律,因为法律不仅仅能够一视同仁,也能够区别对待。
卖药也好,立法也罢,我们的每一个行为都被很多法律约束着,如果不知道其中的风险和路径,就近找个律师吧,问一问总比什么都不知道强。
附上“假药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