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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刷单”被骗取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

因“刷单”被骗取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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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刷单”被骗取的款项,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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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上的店铺不同于传统线下店铺,其店铺的曝光度依靠的不再是地理位置因素,而是更多的依靠“流量”,而“流量”很大程度上来自于交易数量。但对于非品牌的普通新店来讲,其本身就不具备“交易数量”这一基础条件,那其快速获得网络曝光度的正当途径几乎只有付费给网络平帮助其推广。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方式,那就是付费给“刷手”进行“刷单”,此种方式还能通过“刷手”们的好评提升该店铺的信誉度。

这样的“刷单”,看起来似乎平平无奇,生活中随处可见刷过单的人,但如果你因为“刷单”被商家、中间商骗想要维权,你才会发现,

这笔被骗的钱居然不受法律保护!

看一个类似的案例:

***公司在苏宁易购公司网络平台上开设店铺,名称为:“***手机数码官方旗舰店”,主营手机销售业务。2018年年中,武某经人介绍加入一QQ群,QQ群管理人员要求其在上述网店下单购买手机,但是,下单后并没有真实的手机交易,物流信息也是虚假的,其点击收货后,有关人员会将支付购机的款项予以返还,其因此也取得一定的金钱奖励。

2018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28日,武某一共在“***手机数码官网旗舰店”拍下了六个订单,每个订单的收件人、电话、收件地址均不同,但上述六个订单所支付的费用均由武某支出,共9256元。

此后,武某却没有收到有关人员的购机退款,于是向苏宁易购公司进行投诉,苏宁易购公司接到投诉后,经过核实,关闭了***公司在其平台开设的店铺,并告知武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纠纷。

其后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返还货款9256元;2.***公司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10%的利息;3.苏宁易购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4.***公司、苏宁易购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以及本案举证情况,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刷单”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武某与***公司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二、武某请求***公司、苏宁易购公司承担返还货款9256元及支付利息是否应予支持。

一、关于“刷单”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武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所谓“刷单”多指电子商务经营者直接或间接雇请刷单人假扮顾客,用虚假买卖的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售量,获得好评以吸引顾客,电子商务经营者或其他人员返利给刷单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刷单行为帮助网络卖家进行虚假交易并作出不实网络评价,非法提升卖家的网络信誉、虚增卖家的产品销量,其结果是使得诚信商家受到排挤,严重扰乱网购市场秩序,同时误导其他消费者,使其无法对网络店铺的销量、信誉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交易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刷单行为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通过类似刷单的行为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刷单人(俗称“刷手”)也不得接受经营者或其他人员的雇请从事刷单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从武某庭审中的陈述以及起诉事实和理由可以看出,其从2018年年中开始从事刷单行为并获得利益,尽管其辩称不知道刷单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其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对于从事网上的虚假交易活动的违法性应当有所判断,其以不知情作为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武某应当对其行为的违法性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公司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明知刷单行为的违法性,仍不惜违法经营,也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上述行为显然属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也因为刷单行为的隐蔽性,难以被电商平台及监管部门发现,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武某与***公司订立的合同关系无效,武某、***公司对于合同无效均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苏宁易购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其并非交易的双方,本案证据未能证实苏宁易购公司疏于监管义务,且在发现问题后采取了屏蔽店铺、暂停交易的必要管控措施,苏宁易购公司主观上没有过错,本案中不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

二、关于武某请求***公司、苏宁易购公司承担返还货款9256元及支付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由于武某与***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关系无效,如上所述,两者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其他网络商家、网络平台等人的合法利益,还危害了网络市场秩序,其行为存在违法性。因此,武某向***公司支付的9256元刷单资金属于不法给付,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得到司法权的救济。对武某请求***公司、苏宁易购公司返还货款9256元及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武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虽然每一次微小的“刷单”似乎并不会造成什么恶劣影响,但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市场秩序正因为这一次次小小的“刷单”而逐渐被破坏。我们希望市场的竞争是良性的,就需要这个市场上的商家主要以产品的优良度、独特性作为竞争力,希望那些有着优质产品的商家能脱颖而出。但如果整个网络市场有很大一部分商家为了提升或者保持自己产品的曝光度不断请人“刷单”,那么另外的商家也不得不通过“刷单”的形式来保持自己产品的曝光度 ,而“刷单”也需要投入资金,但这一部分资金投入属于恶性竞争导致的无意义的投入,也无益于市场产品的优化。除此之外,“刷单”好评模式还会导致很多消费者无法正确判断产品的优劣,侵害消费者权益。

因此,“刷手”“刷单”是违法的,商家找人“刷单”也是违法的,如果你被骗,法律没办法保护你,你唯一能做的只有投诉商家以及停止“刷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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