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应该是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一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